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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203民初55号

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1-1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蔡海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民初55号

原告: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远洋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20603A。

法定代表人:戴继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莉蓉,公司职员。

被告:蔡海燕,女,195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思明区。 原告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蔡海燕已向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缴交了所欠物业费用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建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代

书记员 黄巧娇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