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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执6号

王越、梁传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0-12-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王越;梁传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6号

申请执行人:王越,女,1977年1月2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执行人:梁传祥,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住淄川区。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2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梁传祥应收款项9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高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