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6号
申请执行人:王越,女,1977年1月2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执行人:梁传祥,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住淄川区。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2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梁传祥应收款项9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高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