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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3执2163号

王国荣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王国荣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03执2163号 申请执行人王国荣,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执行人杭州翼车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 法定代表人舒红锋。 王国荣与杭州翼车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国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06月0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85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因此,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支付宝、财付通、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及被执行人下落情况进行调查,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进行了核实。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浙A×××××、浙A×××××、浙A×××××、浙A×××××、浙A×××××、浙A×××××车辆,经分配后本案受偿21310.4元。目前,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回告了申请执行人,其未有异议,同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2019年1月3日,申请人仅受偿21310.4元,本案债权尚未全部实现。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但并不影响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亦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周培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代

书记员 孟吉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