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民初15772号
原告:卢棠明,男,196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威达,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绮靖,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梁翼平,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棠明与被告梁翼平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2月4日向原告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未在上述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卢棠明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梁春燕
审判员 伍执娟
审判员 邝 羽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郭嘉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