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722执3号之一被执行人张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单县人民法院(2018)鲁1722民初211号向被执行人张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伟在中国工商银行16×××8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8613.3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剑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