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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525民初471号

朱国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3-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国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525民初471号 案 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2019年1月3日 当事人 原 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姚光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吴刚,该行工作人员。 被 告 朱国富,男。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额度为30000元,额度有效期为2013年7月3日至2016年7月2日,借款额度项下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且到期日最迟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届满后6个月。借款利率在发放日所对应的同期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确定,被告朱国富于2013年7月3日在原告处取款30000元,最后一次循环时间是2014年7月10日。后被告朱国富偿还上述借款利息2592.96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审理。 原告诉请 1、要求被告朱国富偿还贷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答辩 被告未答辩。 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朱国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自2014年7月11日起计算至借款返还之日止); 二、被告朱国富已偿还上述借款的利息2592.96元,从上述借款利息中予以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朱国富负担。 上诉事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审判员  聂士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毅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