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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21民初5号

武继林、苏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河北省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继林;苏远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21民初5号

申请人:武继林,男,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

被

申请人:苏远海,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灯塔市,原告武继林与被告苏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继林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远海的银行账户存款在价值196125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武继林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苏远海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19612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屈其凯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