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3民初36号
原告:福州乾坤车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义洲街道北兴横路北兴园**楼**-17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335732035E。
法定代表人:李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文彬,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晴,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孙石磊,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原告福州乾坤车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石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福州乾坤车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其与孙石磊的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乾坤车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妙香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许晓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