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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03行初2号

陈先义、申开和、陈代宗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0-10-14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陈先义;申开和;陈代宗;肖洪兵;张明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川0703行初2号 起诉人:陈先义,男,汉族,生于1943年10月1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起诉人:申开和,男,汉族,生于1951年2月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起诉人:陈代宗,男,汉族,生于1962年6月2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起诉人:肖洪兵,男,羌族,生于1970年8月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起诉人:张明荣,男,汉族,生于1954年10月2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2018年12月18日,本院收到上列起诉人递交的行政起诉状,要求判决确认被告绵阳市涪城区朝阳街道办事处2017年10月17日组建花园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行政行为违法;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收到起诉资料后,于2018年12月25日向起诉人送达补正通知书,告知起诉人补充提交其系绵阳市花园小区业主的相关资料,起诉人拒绝签收补正通知书,本院留置送达。起诉人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补充提交相关资料。 经审查,

本院认为,起诉人未提交其系绵阳市花园小区业主的相关资料,其起诉主体不适格。同时,起诉人诉请的行为发生在2017年10月17日,且该行为已公告,起诉人于2018年12月18日对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因此,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陈先义、申开和、陈代宗、肖洪兵、张明荣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志萍

审判员  毛 琴

审判员  付雅婷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文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

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