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1执5350号申请人北京燕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路26号2层。法定代表人刘学东。被执行人鸿禧华梦创意(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固村村委会北30米。法定代表人王红霞。被执行人北京正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晓幼营村。法定代表人王红霞。被执行人北京鸿喜庄园生态旅游发展中心,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固村东。法定代表人王红霞。被执行人王红霞,女,1975年8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红军,男,1974年4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永强,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付君,女,1979年9月23日出生。北京燕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红军、王红霞、陈永强、付君、北京正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鸿禧华梦创意(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鸿喜庄园生态旅游发展中心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9)京中信执字0116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燕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标的为5186083.3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永强名下位于房山区良乡北潞春家园的房屋,查封期限为2019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红军名下号牌为×××、×××,王红霞名下号牌为×××的小汽车三辆,查封期限为2019年12月24日至2021年12月23日,未实际扣押;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案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5186083.32元(不包含相应利息)。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五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仲健
审判员 霍福生
审判员 沈宝建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