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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财保3号

周锐滨、姚元哲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0-12-20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周锐滨;姚元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91财保3号

申请人:周锐滨,男,汉族,1986年3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新兰,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祥,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姚元哲,男,汉族,1972年10月24日出生,住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请人:朱忆山,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申申请人周锐滨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姚元哲、朱忆山名下价值人民币76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周锐滨以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锐滨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姚元哲、朱忆山名下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76000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周锐滨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长  张珂

审判员  王云

审判员  刘颖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