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324执21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理杰,男,1960年5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王邦松,男,1978年1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申请执行人王理杰与被执行人王邦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4民初38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理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25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37.5元、执行费3275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邦松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王邦松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王邦松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邦松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另委托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邦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王邦松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邦松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王邦松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王理杰,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王邦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浙0324执21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金建武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毓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