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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406执18号

陈家德、陈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0-10-16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家德;陈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406执18号

申请执行人:陈家德,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执行人:陈成,男,199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本院在执行陈家德与陈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成的银行存款,标的额 15581.90元,执行费134元,以及延期付款的利息。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成的收入,标的额15581.90 元,执行费134元,以及延期付款的利息。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成的房产和车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徐金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