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406执18号
申请执行人:陈家德,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执行人:陈成,男,199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本院在执行陈家德与陈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成的银行存款,标的额 15581.90元,执行费134元,以及延期付款的利息。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成的收入,标的额15581.90 元,执行费134元,以及延期付款的利息。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成的房产和车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徐金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