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民终3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延安南路******。
负责人:黄鹤,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楠,女,199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开发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恩龙,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曼曼,女,199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楠、周恩龙、许曼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1民初8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亚玲
审判员 钱一军
审判员 顾 茵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孙丹丹
书记员贺艳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