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2民初30号
原告:程宏,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博,系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媛,女,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宏诉被告袁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宏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袁媛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提供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为本案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程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袁媛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袁媛其它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曹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