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404民初33号
原告:刘长进,女,汉族,1989年7月20日,安徽省定远县人,个体户,住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山,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辉,男,汉,1994年9月11日生,安徽省淮南市人,幼师,住淮南市谢家集区李郢孜镇河东小区**楼****,现住田家庵区。
被告:裴婷婷,女,汉族,1992年10月4日生,安徽省长丰县人,住淮,住淮南市谢家集区李郢孜镇河东小区**楼****田家庵区。以上两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继忠,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长进与被告林辉、裴婷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陶劲松
审 判 员 刘玲玲
人民陪审员 范明夏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 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