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91民初11308号
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558823508。
法定代表人:陈忠裕。
委托诉讼代理人:印丽,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太阳,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玉峰。
被告:李韩婷。
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玉峰、李韩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雅静独任审理。
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以被告张玉峰已缴清本案所有租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雅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见习
书记员 姜怡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