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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91民初11308号

11308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张玉峰、李韩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1-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张玉峰;李韩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91民初11308号

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558823508。

法定代表人:陈忠裕。

委托诉讼代理人:印丽,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太阳,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玉峰。

被告:李韩婷。

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玉峰、李韩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雅静独任审理。

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以被告张玉峰已缴清本案所有租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雅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见习

书记员  姜怡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