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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2301民初4229号

黄维强、黄维林等与黄维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云南省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黄维强;黄维林;黄维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2301民初4229号

原告:黄维强,男,1974年6月1日生,汉族,住楚雄市。

原告:黄维林,男,1983年9月4日生,汉族,住楚雄市。

被告:黄维亮,男,1963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楚雄市(系被告黄兴林之父)。 原告黄维强与被告黄兴林、黄维亮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

原告黄维强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维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维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鉴定费1000元,由原告黄维强负担(已交)。

审判员  杜元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白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