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1327刑初83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司占作,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莒南检公刑诉〔2018〕8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占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现敏、王玉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司占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11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司占作酒后驾驶鲁L×××××小型轿车沿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黄海八路由东向西行驶,驶至黄海八路与芦山路交汇处东侧时,因操作不当,撞上路中间隔离护栏。经抽血检测,案发时被告人司占作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认定,被告人司占作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司占作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司占作向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司占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财产损失价值评估结论书、诊断证明、事故认定书、证明、赔偿协议书、发票、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受案登记表、执法同步记录资料、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户籍信息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占作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司占作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司占作经电话通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司占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孙钦欣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孙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