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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91民初653号之一

崔国杰与王元伦、胡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0-12-0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崔国杰;王元伦;胡秀珍;王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391民初653号之一

原告:崔国杰,男,汉族,1969年10月5日出生,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王元伦,男,汉族,1971年3月27日出生,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胡秀珍,女,汉族,1973年6月2日出生,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王丹,女,汉族,1992年6月30日出生,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崔国杰与被告王元伦、胡秀珍、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2019年1月3日,原告崔国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崔国杰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原告崔国杰负担。

审 判 长  裴秋红

人民陪审员  吴 娟

人民陪审员  王思家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欣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