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391民初653号之一
原告:崔国杰,男,汉族,1969年10月5日出生,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王元伦,男,汉族,1971年3月27日出生,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胡秀珍,女,汉族,1973年6月2日出生,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王丹,女,汉族,1992年6月30日出生,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崔国杰与被告王元伦、胡秀珍、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2019年1月3日,原告崔国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崔国杰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原告崔国杰负担。
审 判 长 裴秋红
人民陪审员 吴 娟
人民陪审员 王思家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欣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