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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3执4386号之一

赵占强与兰新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占强;兰新刚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3执4386号之一

申请人:赵占强,男,汉族。

被执行人:兰新刚,男,汉族。关于申请人赵占强申请被执行人兰新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03民初67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13276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做了以下工作,1、我院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2、我院于2018年11月1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我院工作人员前往房管局、车管所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有车辆,随即对其进行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4、我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5、我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2017)豫0103民初6767号民事判决书尚有132769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人赵占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忠峰

审判员  金永毅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