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13民初9788号
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玉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庆,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芳莲,女,195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芳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立案。
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广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张晓霞
书记员陈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