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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181民初8613号

李志平与浏阳市新富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湖南省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志平;浏阳市新富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十条第二款;《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十条第三款;《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二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三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第十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第十条第二款;《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第二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湘0181民初8613号原告李志平,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委托代理人张正德,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浏阳市新富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荷花办事处牛石岭村。法定代表人周永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鹏,浏阳市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志平诉被告浏阳市新富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富烟花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李志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正德,被告新富烟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志平请求判令:1、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8020.16元;2、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8483.3元;3、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8483.3;4、被告支付医疗费19399.8元;5、被告支付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190元、交通费1000元。

被告新富烟花公司辩称:原告是按件计算工资,请求按工资基数3555.56元/月计算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予以认可;同意支付交通费460元。

经审理查明,新富烟花公司是一家经营烟花类、玩具类生产的有限责任公司。李志平于2017年3月10日入职新富烟花公司,从事小神鞭制作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并参加了工伤保险。新富烟花公司按件计发李志平的工资,年底进行结算。李志平工作至2017年12月5日,共计8个月26天,新富烟花公司于2018年1月21日结清李志平上述工作时间的工资共计47090元,并出具结算单。2017年11月,李志平在浏阳市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为肺部有尘灰,后经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浏人社工伤认字(2018)030号工伤决定书认定工伤,并经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编号201804419号鉴定结论书鉴定为7级伤残。李志平于2017年12月5日至12月12日,2018年2月24日至3月8日在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共用去医疗费19399.8元,由李志平自行支付,新富烟花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另知:2016年湖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13元。新富烟花公司、李志平因工伤保险待遇等事宜发生争议,李志平向浏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新富烟花公司向李志平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222.28元(以3555.56元/月为工伤保险待遇工资计算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3333.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3333.4元、医疗费1939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交通费2000元。李志平在仲裁庭审过程中申请变更工伤待遇工资计算基数为5232.22元/月。仲裁委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浏劳人仲字(2018)第101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新富烟花公司支付李志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222.2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3333.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3333.4元、医疗费1939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元、交通费460元。新富烟花公司对前述仲裁裁决不服,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李志平亦对前述仲裁裁决不服,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资结算单,住院发票和住院记录,浏劳人仲字﹝2018﹞第1012号仲裁裁决书及其送达证明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李志平在新富烟花公司生产工作中,接触矽尘,经诊断患“职业病矽肺壹期”符合工伤的情形,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李志平的职业病作出的工伤认定客观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故新富烟花公司应当支付李志平的各项工伤待遇。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计算李志平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工资标准问题。李志平主张其患职业病前月平均工资为5232.23元,提供了其2017年3月至12月的工资结算单予以证明。新富烟花公司主张李志平患职业病前月平均工资为3555.56元,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李志平在新富烟花公司工作期间按计件方式来计算报酬,计件工资是对已做工作按件计价的方式来计算劳动报酬,实质上系多劳多得,并非是固定数额,且李志平提供的工资结算单体现的工作时间并不能反映其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工资情况。因此,本院结合李志平工资结算单的计件实际工资及统筹地区上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参照适用我省2016年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5013元,作为计算李志平工伤保险待遇的工资基数。故新富烟花公司公司应向李志平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5169元(5013元/月×13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75195元(5013元/月×15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75195元(5013元/月×15个月),加上李志平自行垫付的医疗费19399.8元。根据《湖南省工伤职工住院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和到外地就医途中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规定》第五条,新富烟花公司还应向李志平支付其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90元。关于交通费,系李志平治疗工伤是实际产生,新富烟花公司亦认可460元,故本院酌情支持460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湖南省工伤职工住院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和到外地就医途中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规定》第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限浏阳市新富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李志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516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7519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75195元、医疗费1939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元、交通费460元,以上共计235608.8元;

二、驳回李志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浏阳市新富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熊婧怡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文兰

书记员文兰(兼)附相关法律条文: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湖南省工伤职工住院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和到外地就医途中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规定》第五条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10元发放。该标准根据职工年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省财政厅适时调整。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