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鲁0784执119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夕华与被执行人李术贵、马振国、王德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8)鲁0784执1198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李夕华、李术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鲁0784执119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夕华与被执行人李术贵、马振国、王德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8)鲁0784执1198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