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212执1476号申请执行人刘乃华,男。被执行人青岛永青青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咏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乃华与被执行人青岛永青青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经查询被执行人青岛永青青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帐户、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对被执行人青岛永青青装饰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咏梅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后,已经穷尽了相关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现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有效财产线索,以上情况均已告知申请人并取得申请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泳
审判员 徐春雷
审判员 王思清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叶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