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921执1486号
申请执行人:陈春华,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苟泽中,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春华与被执行人苟泽中“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苟泽中未按本院生效的(2018)川1921民初5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陈春华履行,即向申请执行人陈春华支付货款120880元及违约金。申请执行人陈春华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苟泽中在四川际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苟泽中在四川际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21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彬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律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