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382执41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住所地温州乐清乐成镇宁康西路337号东首1-3层,组织机构代码:583553802。
法定代表人:任赞文。
被执行人:陈金敏,男,1971年9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陈小敏,男,1971年9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金敏、陈小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82民初9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07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16333.36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145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0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陈金敏、陈小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金敏、陈小敏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金敏、陈小敏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金敏、陈小敏有银行开户,本院于2019年01月03日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以上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发现被执行人陈金敏、陈小敏名下有房产位于乐清市××镇××村路××巷××幢××号(后街村)(权证号:××权证号:乐政集用(2015)第007700号),本院于2018年07月12日进行查封,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拍卖该房产,以上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金敏、陈小敏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陈金敏、陈小敏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金敏、陈小敏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陈金敏、陈小敏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陈金敏、陈小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浙0382执41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项恩泽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代
书记员 徐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