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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802民初9103号

何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何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802民初9103号

原告:何某,女,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周某,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原告何某诉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何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何某撤诉处理。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陈仁根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邵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