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802民初9103号
原告:何某,女,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周某,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原告何某诉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何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何某撤诉处理。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陈仁根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邵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