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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402民初5179号

秦荣、梁启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荣;梁启云;宋淑红;张鑫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402民初5179号

申请人:秦荣,女,1966年1月31日出生。

被

申请人:梁启云,女,1981年9月24日出生。

被

申请人:宋淑红,女,1971年3月15日出生。

被

申请人:张鑫强,男,1994年10月18日出生。

原告秦荣与被告梁启云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秦荣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梁启云、宋淑红、张鑫强160000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秦荣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梁启云、宋淑红、张鑫强银行存款160000元。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秦荣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曲培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杨家勇

书记员梁锐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