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382民初72号 申请人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光蓝路**。 法定代表人黄益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中华,女,该公司职员,住湖南涟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吴应聪,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申请人吴飞凡(吴应聪之妻),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现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申请人吴正勇,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应聪、吴飞凡、吴正勇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吴应聪、吴飞凡、吴正勇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留、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吴应聪、吴飞凡、吴正勇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留、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欣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刘世琼 代理
书记员 王菲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