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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03民初7452号

陶伟明与王嵩、林芃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3-05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陶伟明;王嵩;林芃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1003民初7452号

原告:陶伟明,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代理人:王卫革,台州市万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葛卫军,台州市万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嵩,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林芃宇,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陶伟明为与被告王嵩、林芃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王嵩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林芃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吴良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陶伟明的委托代理人王卫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嵩、林芃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8年3月28日,被告王嵩由被告林芃宇担保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给原告借条1份,约定月利率为2%。之后,被告王嵩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林芃宇也未履行担保义务。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王嵩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陶伟明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林芃宇负连带责任。被告林芃宇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陶伟明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32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嵩、林芃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良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代

书记员 卢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