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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7民初7727号

浙江乐深电子有限公司与宏通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0-10-19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乐深电子有限公司;宏通电子(苏州)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07民初7727号

申请人:浙江乐深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石帆工业区乐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汉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振广、倪贤侠,浙江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宏通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阙壮练。申请人浙江乐深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宏通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5012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乐深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宏通电子(苏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012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琼琼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潘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