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07民初7727号
申请人:浙江乐深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石帆工业区乐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汉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振广、倪贤侠,浙江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宏通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阙壮练。申请人浙江乐深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宏通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5012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乐深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宏通电子(苏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012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琼琼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潘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