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81民初6620号
原告:季冬健,女,1971年2月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委托代理人:倪永新,启东市东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洪江路**金瑞大酒店**。
负责人:高继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连涛,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冬健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季冬健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冬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季冬健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施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徐玮琳
书记员徐赛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