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粤2071民初23854号

谭建庭与唐国连、中山市乐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谭建庭;唐国连;中山市乐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1民初23854号

原告:谭建庭,男,澳门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大陆住址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浩瑶,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

被告:唐国连,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伟,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颖,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乐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中山五路紫马奔腾广场******物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78855547H。

法定代表人:李功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建庭诉被告唐国连、中山市乐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谭建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建庭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建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4元,减半收取为1382元(原告谭建庭已预交),由原告谭建庭负担。

审判员 李 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郑诗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