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1民初23854号
原告:谭建庭,男,澳门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大陆住址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浩瑶,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
被告:唐国连,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伟,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颖,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乐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中山五路紫马奔腾广场******物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78855547H。
法定代表人:李功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建庭诉被告唐国连、中山市乐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谭建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建庭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建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4元,减半收取为1382元(原告谭建庭已预交),由原告谭建庭负担。
审判员 李 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郑诗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