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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115执2464号

申请执行人辛加财与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茨榆坨街道第六社区居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辛加财;沈阳市辽中区茨榆坨街道第六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115执2464号 申请执行人辛加财,男,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辽中区。 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茨榆坨街道第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鲁玉文,系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辛加财与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茨榆坨街道第六社区居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网络银行、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登记、公积金及出入境等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辛加财也无法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辛加财与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茨榆坨街道第六社区居民委员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每年3月1日前给付申请人辛加财执行款3000元,履行期限至欠款本金及利息全部还钱为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8)辽0115民初3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执行长  刘丽丽 执行员  韩佳彤 执行员  马兴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赵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