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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0103执恢1号

张玉凤与袁建国、张静等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1-04-30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玉凤;袁建国;张静;黄金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0103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张玉凤,女,195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代理人:朱楠楠,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袁建国,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张静,女,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黄金辉,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 申请人张玉凤与被执行人袁建国、张静、黄金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民一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袁建国、张静、黄金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袁建国、张静、黄金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袁建国、张静、黄金辉的存款、收入1,271,884.14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袁建国、张静、黄金辉负担本案执行费15,119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艾合买提江·买买提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潘   振   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