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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825执349号之三

张德清与王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1-02-2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德清;王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内0825执34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张德清(系被害人彭道川之母),女,193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

被执行人:王璐,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蒙古族,住乌拉特后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2017)内0825民初1120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王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璐在中国银行14923216092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那仁布和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德格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