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223民初5680号
原告:冯水针,女,1965年2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平,尉氏县尉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毅贤,尉氏县尉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锦豪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80792645D。住所地:开封市万圣路**付**。
法定代表人:王永祥,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小旺,男,1981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杜保全,男,1961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告:河南省登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22127875。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环路柿园村
法定代表人:马红霞。
被告:乔家红,男,1968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凯,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罗套,男,1965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告:陈建国,男,196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告:梅保国,男,1970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告:孟冰,又名孟彬伟,男,1993年1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告:耿志彦,男,1967年1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原告冯水针诉被告河南锦豪实业有限公司、杜保全、河南省登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乔家红、李罗套、陈建国、梅保国、孟冰、耿志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宋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