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82民初7965号
原告:青岛恒昌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文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40395626Y。
法定代表人:王洪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在民,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海军,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超庆,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晓晖,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清,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恒昌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超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超庆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恒昌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超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青岛恒昌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学成
人民陪审员 管益林
人民陪审员 于道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