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783民初6932号
原告:李静,女,195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杨磊,女,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李静与杨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李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静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吕慧凌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