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0783民初6932号

李静与杨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静;杨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783民初6932号

原告:李静,女,195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杨磊,女,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李静与杨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李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静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吕慧凌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