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322民初8087号
原告:李忠美,女,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郯城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丙涛,北京君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王建华,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郯城县,居民,原告李忠美与被告王建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李忠美负担。
审判员 高 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徐勤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