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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02民初5934号

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杨西路支行与被告董学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杨西路支行;董学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1102民初5934号

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杨西路支行。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负责人:徐婷,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彧,四川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斌,四川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学兵,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杨西路支行与被告董学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被告董学兵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成征帆

人民陪审员  汪 霞

人民陪审员  毛文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周天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