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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126财保1号

王喜才、甘肃宏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3-07
所属地区
甘肃省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王喜才;甘肃宏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126财保1号

申请人:王喜才,男,汉族,1973年5月4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潭县。

委托代理人:王吉刚,系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厚卫红,系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甘肃宏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岷阳镇北门街**。

法定代表人:何建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656641566XX。申请人王喜才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宏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岷县支行的账户予以查询,同时对被申请人甘肃宏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该账户内金额人民币51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王喜才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投保的保险,保单号:PZDM201862010000000756,保险金额51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喜才申请财产保全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被申请人甘肃宏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岷县支行的账户,同时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宏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该账户内金额人民币51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案件申请费3,070元,由申请人王喜才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王喜才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占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