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3民初7072号
原告:广东九成九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苏德土。
委托代理人:何锋,系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曾祥明,系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
被告:蔡伟毫,男,199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铜锣湖农场西南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九成九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蔡伟毫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九成九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九成九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东九成九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欧阳志萍
人民陪审员 陈 维 德
人民陪审员 卢 鉴 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韵 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