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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902执305号之二

申请人刘艳娇与被执行人王宝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0-10-04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艳娇;王宝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902执3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刘艳娇(身份证号231025198401123720),女,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本市桃山区学府家园1号楼1单元1001室。

被执行人:王宝旭(身份证号230902199812151214),男,199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本市桃山区学府家园1号楼3单元2004室。 本院在执行刘艳娇与王宝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黑0902民初113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宝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完全履行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王宝旭名下位于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湖湖心路湖中湖花园别墅D288-289和D290-291两栋别墅,并于2018年8月16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经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一次保留价接收上述资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王宝旭名下位于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湖湖心路湖中湖花园别墅D288-289和D290-291两栋别墅作价41499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刘艳娇抵偿欠款4149900.00元。上述两栋别墅的所有权及附属土地的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刘艳娇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刘艳娇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兆滨

审判员  杨正刚

审判员  王兴才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程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