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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23执14号

李盼盼、李蓬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李盼盼;李蓬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423执14号

申请执行人:李盼盼,女,汉族,1990年2月1日生,住庆云县。

被执行人:李蓬勃,男,汉族,1991年3月13日生,住庆云县。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423民初5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蓬勃在华夏银行西青支行的账户(账号:12×××82)存款30550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3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董 瑞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文苹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