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423执14号
申请执行人:李盼盼,女,汉族,1990年2月1日生,住庆云县。
被执行人:李蓬勃,男,汉族,1991年3月13日生,住庆云县。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423民初5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蓬勃在华夏银行西青支行的账户(账号:12×××82)存款30550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3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董 瑞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文苹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