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8)浙0213执209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鲒埼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莼湖镇鲒埼村。
负责人:蒋云波,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施建囊,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杨亚余,女,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马永华,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镇××村。被执行人陈飞洁,女,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镇××村。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鲒埼支行与被执行人施建囊、杨亚余、马永华、陈飞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施建囊、杨亚余违反财产申报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施建囊、杨亚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失信行为,认为应当延长失信期限或者符合再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形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