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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103民初7625号

孙红军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红军;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03民初7625号

原告:孙红军,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銮,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芳,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

法定代表人:陈建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红军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红军以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孙红军的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红军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69.5元,由原告孙红军承担(已预缴)。

审 判 员  陈希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杨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