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702执1838号
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时伟,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邹贯召,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贯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09日作出的(2017)鲁1702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邹贯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05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0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8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08月30日向被执行人邹贯召送达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邹贯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邹贯召至今未自动履行。本院于2018年08月30日对被执行人邹贯召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12月18日对被执行人邹贯召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鲁1702执1838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邹贯召限制消费,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鲁1702执1838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邹贯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8年08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有债权46050.00元及利息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邹贯召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7)鲁1702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46050.00元及利息,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保勤
审判员 王立胜
审判员 王清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 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