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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12898号

中山市维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嘉韵、李陶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山市维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嘉韵;李陶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2072民初12898号

原告:中山市维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萧向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美英,女,系该司员工。

被告:罗嘉韵,女,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李陶然,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中山市维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嘉韵、李陶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美英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5832元及违约金808.31元。庭审中,原告确认二被告于2018年11月8日缴纳物业管理费5832元,故当庭撤回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只诉求违约金808.31元(按每季度拖欠的物业管理费1458元从逾期之日即2017年10月6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计至2018年11月7日)。事实与理由:二被告作为维港湾18-1801的业主,与原告签订了《物业管理前期服务协议》,协议约定了由原告向二被告所在的维港湾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二被告应在每季首月5日前按住宅建筑面积向原告支付对应的物业管理费。原告按协议约定为二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二被告拒不支付物业管理费。原告多次催缴,但均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二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

本院认为,原告就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提供了收楼确认函、维港湾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收费备案表、申请报告书及中山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二被告作为中山市小榄镇民安北路60号维港湾18幢1801房的业主,享受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后未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因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产生的违约金808.31元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相应的质证、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罗嘉韵、李陶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山市维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08.3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罗嘉韵、李陶然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中山市维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被告罗嘉韵、李陶然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中山市维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不另行收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黄好娇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洁欢

书记员  李祥龙 来自